第416章 立法推动小组的组建 (第2/2页)
不是以受害者的主观感受为依据。她认为,行为主义的定义更加客观,更容易在司法实践中操作。陈墨则主张采用“结果主义”的定义方式,以受害者的自主权受损程度作为认定标准。她认为,结果主义的定义更能体现情感操纵的本质——对他人自主权的侵犯。
两人争论了整整三天,最终达成了一种折中方案——采用“行为+结果”的双重认定标准。即,既要考察操纵者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的操纵手段,又要考察受害者的自主权是否受到实质性损害。只有同时满足两个条件,才能认定为情感操纵。
五、案例的支撑
在起草具体条款的过程中,顾清欢发挥了重要作用。
她利用顾怀山留下的案例分析资料,为每一个条款提供了具体的案例支撑。比如,在定义“情感勒索”行为时,她提供了数十个典型的案例,展示了情感勒索的各种表现形式——从“如果你离开我,我就自杀”到“如果你不听我的话,我就把你的秘密说出去”。这些案例,让条款的内容更加具体、更具操作性。
“这些案例,是我父亲留下的罪恶记录。”顾清欢在小组会议上说,“但现在,它们成为了正义的武器。这让我感到,我父亲留下的东西,不全是坏的。”
六、技术的考量
影子在草案起草·过程中,主要负责技术层面的考量。
他提出,情感操纵的认定,不能仅仅依赖传统的证据形式——如聊天记录、转账记录等。在数字时代,情感操纵往往发生在虚拟空间中,证据容易被销毁或隐藏。因此,草案中应当引入“技术辅助认定”的机制,允许司法机关在必要时,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。
“我们的预警系统,已经具备了识别情感操纵行为的技术能力。”影子说,“这种技术能力,可以转化为法庭上的鉴定证据。当然,这需要法律上的授权和规范。”
七、伦理的底线
陈墨在草案起草·过程中,始终坚守伦理的底线。
她提出,草案中必须明确规定,情感操纵的认定,不能以受害者的“完美表现”为前提。受害者可能在操纵过程中表现出矛盾的行为——既依赖操纵者,又怨恨操纵者;既想逃离,又舍不得。这些矛盾行为,不能被用来质疑受害者的可信度。
“情感操纵的本质,是剥夺受害者的自主权。”陈墨说,“被剥夺了自主权的人,行为必然是矛盾的。我们不能用正常人的标准,来要求他们。”
八、草案的初稿
经过近两个月的工作,立法推动小组完成了草案的初稿。
初稿的篇幅,超过了一百页,涵盖了七章六十八条内容。每一条内容,都经过了反复的讨论和修改,力求严谨和完备。寒晓东在初稿完成的当天,召开了一次小型庆祝会。
“这只是第一步。”寒晓东在庆祝会上说,“草案的初稿,就像一粒种子。接下来,我们需要让它生根发芽,长成一棵大树。”
他举起茶杯,以茶代酒:“为了情感安全,为了千千万万的潜在受害者。”
五个人举起茶杯,轻轻碰在了一起。